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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财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陶昌文、麦景鸿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陶昌文,麦景鸿,麦业基,文嘉仪,麦诚真,麦权坤,麦琼笑,麦金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财保103号申请人:陶昌文,男,198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申请人:麦景鸿,男,198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申请人:麦业基,男,199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申请人:文嘉仪,女,198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申请人:麦诚真,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申请人:麦权坤,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申请人:麦琼笑,女,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申请人:麦金玉,男,195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申请人陶昌文于2017年6月7日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麦景鸿、麦业基、文嘉仪、麦诚真、麦权坤、麦琼笑、麦金玉价值人民币405533元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为该财产保全申请出具了保险金额为人民币405533元的保单保函。2017年6月12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经查实,申请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预交保全申请费2547.66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陶昌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麦景鸿、麦业基、文嘉仪、麦诚真、麦权坤、麦琼笑、麦金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55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胡植彬审判员  陈国云审判员  罗艳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雅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