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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3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玉婷与四川基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玉婷,四川基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3150号申请执行人:吴玉婷,女,汉族,1987年4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四川基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裴武琼,职务不详。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成劳人仲委裁字(2016)第2105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吴玉婷申请执行四川基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3100元及利息,执行费997元。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基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一辆丰田牌汽车,但并未实际控制车,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华审判员  乐潮蓉审判员  阳宇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