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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81民初1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渊武、牛应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渊武,牛应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1862号原告: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商都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16727520B。法定代表人:滕中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孙军珂,该公司高龙支行业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武向安,该公司高龙支行客户经理。被告:王渊武,男,1980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被告:牛应灿,男,1957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渊武、牛应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70元,减半收取1235元,由原告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蒋焕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齐倓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