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民初1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渊武、牛应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渊武,牛应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1862号原告: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商都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16727520B。法定代表人:滕中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孙军珂,该公司高龙支行业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武向安,该公司高龙支行客户经理。被告:王渊武,男,1980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被告:牛应灿,男,1957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渊武、牛应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70元,减半收取1235元,由原告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蒋焕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齐倓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