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辖终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志良、王玉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志良,王玉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辖终4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志良,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龙,男,1962年3月18日出生,蒙古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上诉人胡志良因与被上诉人王玉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810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胡志良上诉称,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为山东省乐陵市,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一致,故本案应移送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审理。王玉龙答辩称,一审法院裁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房屋坐落于天津市××新区开发区,故一审法院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玉龙基于双方签订的《租房合同》起诉,要求解除该合同并退还房屋租金、转让费并支付违约金,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涉案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房屋坐落于天津市××新区开发区,属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故一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增途审 判 员 赵志宏代理审判员 王孟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