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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执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蒋仕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蒋仕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104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住所地:临海市东方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张兴军,院长。被执行人:蒋仕莹,男,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蒋仕莹因犯贩卖毒品罪一案,经本院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6)浙1082刑初8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蒋仕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向蒋仕莹追缴违法所得九百元。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缴纳罚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2月16日移送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尚在服刑,经查询车辆、房产、银行存款等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应支付的罚金尚未履行。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82执104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褚秀君代理审判员  郭功波代理审判员  叶伟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叶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