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05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高兴灵与陈志全、何伟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兴灵,陈志全,何伟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05民初293号原告:高兴灵,男,195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昌福,男,1968���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岑溪市。梧州市长洲区丰业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被告:陈志全(何伟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被告:何伟洁,女,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智琳,女,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原告高兴灵与被告陈志全、何伟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高兴灵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兴灵撤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计4250元,由原告高兴灵负担。审判员 黄爱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易甫珍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