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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30执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关于唐正友申请执行苟正章、唐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正友,苟正章,唐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水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30执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正友,男,汉族。被执行人苟正章,男,汉族。被执行人唐健,男,汉族,生于1979年6月1日,云南省水富县人,住水富县向家坝镇楼坝村楼坝社**号。关于唐正友申请执行苟正章、唐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苟正章、唐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正友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0630执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汤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