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民终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永宪与陕西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永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民终7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渭滨镇香柏李路。法定代表人:李侑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周,陕西松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宪,男,汉族,1969年5月12日生,住陕西省泾阳县,村民。委托代理人:雷江斌,陕西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永宪与陕西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0423民初字2586号民事判决。陕西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徐周、被上诉人王永宪的委托代理人雷江斌出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陕西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立案阶段申请缓交上诉费获批至二审结案前,经本院于2017年6月9日书面催告,至今未补交剩余上诉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陕西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已缴纳的上诉费1060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永刚审判员 张军海审判员 韩 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房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