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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2执1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福州海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丽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海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2执1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福州海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林智东,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周丽珍,女,汉族,1971年9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清流县。福州海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丽珍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闽0102民初161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福州海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将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房屋申请执行人、协助办理编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注销手续、协助办理上述房屋的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注销手续、支付逾期履行违约金(按总购房款2472352元的日万人之三为标准,自2015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备案登记和预告登记注销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6578元、保全费3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7年1月27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向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单位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编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注销手续及福州市鼓楼区的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注销手续;本院通过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因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02民初161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明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