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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滦平县亿泰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占东、陈广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滦平县亿泰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占东,陈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343号申请执行人:滦平县亿泰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法定代表人:李长政。被执行人:王占东,男,满族,1971年10月29日出生,住滦平县。被执行人:陈广军,男,汉族,1966年12月26日出生,住所地滦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滦平县亿泰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占东、陈广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曲久福人民陪审员 缪如信人民陪审员 于   在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安   凌   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