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24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远新与殷悦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远新,殷悦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624民初1212号原告:张远新,男,1960年10月25日出生,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殷悦,女,1986年3月9日出生,住宽甸满族自治县0。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淑根,女,1956年9月27日出生,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张远新与被告殷悦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远新、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淑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远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对自用下水管道渗水维修不及时造成原告家浸水损失8000元进行赔偿。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3日,原告家中隔墙渗水严重。渗水原因是从隔壁邻居502室卫生间自用横下水管道破裂漏水渗透到墙上,造成原告家墙渗水。原告找到被告查找到渗水原因,但被告推脱责任,迟迟不能解决,结果造成原告家中部分家具、地板等财产严重损失。被告对自家破裂下水管道现已修复完毕,渗水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但对原告的损失赔偿拒不接受。殷悦辩称,渗水并不是我家造成的,是因为开发商在建造过程中未将管道封闭造成的渗水。因此,对原告的损失,我不承担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5年7月27日,原告购买丹东隆成置业有限公司所开发建设的宽甸隆成家园小区22号楼一单元501室。被告殷悦为22号楼一单元502室业户。2016年10月,原告发现自家房屋与被告家卫生间毗邻的墙壁有渗水现象。原告随即找到被告及隆成家园的物业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房屋物业管理公司,均未找到漏水原因。2017年1月左右,被告将卫生间顶部扣板拆开,发现系楼上602室坐便排水管与主排水管道连接处漏水。宽甸满族自治县房屋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随即用密封胶将漏水处封闭。另查明,宽甸隆成家园小区由丹东隆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宽甸隆成家园小区至今未竣工验收且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自述渗水原因为被告家自用横下水管道破裂造成,但原告所在小区物业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房屋物业管理公司已证明,渗水系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将分管道与主管道用密封胶封闭造成的,并非被告造成,原告向被告主张赔偿之诉请于法无据,原告可就相关损失赔偿问题依法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对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800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远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远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美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