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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钟祥郢民二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彭益胜、王于春与李克明、张爱荣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益胜,王于春,李克明,张爱荣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郢民二初字第00068号原告:彭益胜。原告:王于春。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志忠,钟祥市郢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李克明。被告张爱荣。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高强,湖北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益胜、王于春诉被告李克明、张爱荣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益胜、王于春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益胜、王于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益胜、王于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彭益胜、王于春负担。审 判 长  寇 军人民陪审员  徐永贵人民陪审员  邓泽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党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