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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建林与张邦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林,张邦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1128号原告李建林,男,1971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被告张邦锁,男,1974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原告李建林诉被告张邦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建林诉称:2016年1月30日,被告张邦锁和他的熟人杨霞找他借款,被告张邦锁声称急需三万元用于家庭生产经营,一个月归还,杨霞说被告张邦锁在县城十字街有服装门市,并说和她是多年的熟人,愿意为他提供担保。当天下午,被告张邦锁和杨霞共同到他门市借款3万元,并约定月息3%,使用期限为一个月,由张邦锁为他出具借条一张,杨霞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他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均拒绝偿还,无奈,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张邦锁偿还他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3%计算,并承担5%的违约金。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建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管瑞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苗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