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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布和朝鲁与孟克达来、阿拉坦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布和朝鲁,孟克达来,阿拉坦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583号申请执行人:布和朝鲁,男,蒙古族,1978年8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都希也图嘎查。被执行人:孟克达来,男,蒙古族,1972年1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都希也图嘎查。被执行人:阿拉坦沙,男,蒙古族,1983年10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必留太嘎查。本院在执行布和朝鲁与孟克达来、阿拉坦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布和朝鲁申请撤回对孟克达来、阿拉坦沙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5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美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