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布和朝鲁与孟克达来、阿拉坦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布和朝鲁,孟克达来,阿拉坦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583号申请执行人:布和朝鲁,男,蒙古族,1978年8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都希也图嘎查。被执行人:孟克达来,男,蒙古族,1972年1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都希也图嘎查。被执行人:阿拉坦沙,男,蒙古族,1983年10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必留太嘎查。本院在执行布和朝鲁与孟克达来、阿拉坦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布和朝鲁申请撤回对孟克达来、阿拉坦沙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5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美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