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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3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于春玲、宋宜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春玲,宋宜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31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春玲,女,195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天津电力建设公司退休干部,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承学,天津谦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宜美,女,195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起重设备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波,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宋宜美因与上诉人于春玲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2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春玲2017年6月1日以认可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于春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于春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于春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国敏代理审判员  孟 夏代理审判员  苏美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穆 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