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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4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孙志强、刘晓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志强,刘晓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4执39号申请执行人:孙志强,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被执行人:刘晓伟,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申请执行人孙志强与被执行人刘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2016)鲁0784民初482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80000元及利息,垫付案件受理费5920元。本院于2017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本案立案时已对被执行人账户冻结,现已扣划并由申请执行人支取,其余款未全部履行,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316680元及利息,垫付案件受理费5920元。本院于2017年1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其中另有车辆两部,经核实,该两部车辆购置时间太长,实际处置价值太低。其它房产及对外投资登记、金融理财产品等经网络查控未发现。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活动,上述文书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案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另行提供其它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妨害执行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别怀明审判员  李 凯审判员  朱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