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执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雷与什邡市意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吴秀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雷,什邡市意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吴秀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622号申请执行人:刘雷,男,生于1986年4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现住郫都区。被执行人:什邡市意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吴秀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吴秀祥,男,生于1973年9月21日,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2017)川0682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什邡市意达机电有限公司、吴秀祥的银行存款1060000元;或冻结、提取被执行人什邡市意达机电有限公司、吴秀祥相同价值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什邡市意达机电有限公司、吴秀祥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柱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渤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