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恢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丙义、衡水煜鼎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丙义,衡水煜鼎投资有限公司,康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丙义,男,1970年5月30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衡水煜鼎投资有限公司,女,1996年10月17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西路56号1幢4层法定代表人:孙萌。被执行人康建强,男,1961年1月5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刘丙义申请衡水煜鼎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衡桃彭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丙义于2017-2-14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曾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康建强妻子商艳凤名下房产,查封期间为2015年4月8日至2018年4月7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康建强儿子康晓龙名下房产,查封期间为2017年3月22日至2020年3月21日。执行中被执行人康建强以案涉借款系为旭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集资且该公司涉非法集资案正在审理为由,申请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衡桃彭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林怀东审判员 孙新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 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