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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财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智荣与齐彩霞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智荣,齐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财保222号申请人:赵智荣,女,195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城县。被申请人:齐彩霞,女,1954年2月28日出生,蒙古族,居民,住宁城县。申请人赵智荣以与被申请人齐彩霞借款270000.00元未还为由,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齐彩霞名下天义镇五间房村放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处,宁国用(2000)字第×××号土地使用权及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下工资70000.00元,保全价值共计270000.00元。本案由保证人高昌荣提供房产一处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齐彩霞名下天义镇五间房村房权证字第XX**号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二、查封被申请人齐彩霞名下宁国用(2000)字第×××号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三、冻结被申请人齐彩霞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下工资70000.00元,查封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案件申请费1870.00元,邮寄费22.00元,由申请人赵智荣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董相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渐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