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1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周庆华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庆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1刑初1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庆华,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中方县,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中方县中方镇中方村社山组;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同年6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中方县人民检察院以湘中检刑诉[201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庆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张某2、曾某1、潘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中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潭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张某2、曾某1、潘某,诉讼代理人曾满落,被告人周庆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6日下午,被告人周庆华醉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中方县中方镇长远村开往中方镇中方村。当日17时35分许,途经G209国道中方县中方镇龙井路段时,遇到行人曾某2横过道路,周庆华未及时避让,致使其驾驶的摩托车撞到曾某2,造成曾某2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对周庆华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11.7mg/100ml。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周庆华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周庆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向被害人近亲属支付赔偿款12万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庆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庆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庆华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2017年1月26日,被告人周庆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向被害人近亲属支付赔偿款12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张某2、曾某1、潘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经本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周庆华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于协议签订当日按约当即履行完毕,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张某2、曾某1、潘某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裁定准予撤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张某2、曾某1、潘某亦向本院出具了谅解书,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庆华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还查明,中方县司法局在对被告人周庆华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后认为被告人虽平时一贯表现较好,再犯罪风险较小,但因其未对被害人家属的合理赔偿要求未到位,未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如对其实行社区矫正,可能会引发一系列不稳定情况。故建议对被告人周庆华不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归案说明、常住人口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信息、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证人朱某、张某3、廖某的证言,中方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乙醇含量分析鉴定意见书、车辆运行安全技术状况检验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视听资料,被告人周庆华的供述和辩解,中方县司法局(2017)字27号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庆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中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庆华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庆华在交通肇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庆华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对被告人周庆华从宽处罚;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及被告人周庆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并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实行社区矫正建议,依法可对被告人周庆华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周庆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庆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慎初人民陪审员 肖佐茹人民陪审员 周倚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生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