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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4民初7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获嘉县天元木业有限公司与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田洪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获嘉县天元木业有限公司,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田洪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4民初761-2号原告:获嘉县天元木业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西环立交桥西侧。法定代表人:赵焕武,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聂占营,获嘉县鑫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岳爱芳,女,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国家红旗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展示中心(林州市盛唐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侯用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洪兴,男,汉族,1980年2月6日出生,住获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获嘉县天元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田洪兴、冯永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告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安阳林州支行账号为21×××13的账户。现被告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被告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安阳林州支行账号为21×××13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高素兰审判员  孟 靓人民��审员王瑞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窦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