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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9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4-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寻甸县支行申请执行卢仕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寻甸县支行,卢仕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9执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寻甸县支行负责人:马继军,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卢仕平,男,汉族,1963年4月2日生,农民,住寻甸县道院村委会中国农业银行寻甸县支行申请执行卢仕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寻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29民初21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卢仕平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查无存款,虽有农村住房,但证照不全,不能依法处置。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寻甸县人民法院(2017)云0129执9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华云审判员  谷自流审判员  丁路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丽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