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执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方琴与孙艳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琴,孙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1016号申请执行人:方琴,女,1979年6月6日,汉族,个体,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孙艳玲,女,1973年6月21日,汉族,个体,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方琴与孙艳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202民初384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艳玲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收入7580元(执行标的7530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立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