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4执3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熊锐与徐正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锐,徐正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4执3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锐,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被执行人:徐正发,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本院在执行熊锐与徐正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徐正发在山东汇通纺织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正发在山东汇通纺织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收入324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6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甲寅审判员 龚 剑审判员 徐 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闵 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