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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4执3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熊锐与徐正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锐,徐正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4执3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锐,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被执行人:徐正发,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本院在执行熊锐与徐正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徐正发在山东汇通纺织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正发在山东汇通纺织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收入324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6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甲寅审判员  龚 剑审判员  徐 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闵 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