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502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堂堂与王磊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堂堂,王磊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2民初1341号原告:王堂堂,男,汉族,农民。被告:王磊磊,男,汉族,农民。原告王堂堂与被告王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王堂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堂堂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玉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