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21民初3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振东与孙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东,孙大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3099号原告:刘振东,男,涡阳县城关街道居民。被告:孙大华,男,涡阳县经济开发区新城社区街道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东诉被告孙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继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