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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民初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如光与黄天军、朱洪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如光,黄天军,朱洪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民初1201号原告:张如光,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玉保,莘县莘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天军,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告:朱洪强(又名朱洪杰),男,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如光与被告黄天军、朱洪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如光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如光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如光撤回对被告黄天军、朱洪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如光负担。审判员  刘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