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302执6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童灿光与乐文斌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灿光,乐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6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童灿光,男,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执行人乐文斌,女,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302民初32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童灿光与被执行人乐文斌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为51570元,2017年5月4日申请执行人提交申请执行书,同日立案执行。2017年5月22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乐文斌银行存款52240元,除执行费670元,本案执行到位515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湘0302民初32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廖继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廖娟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