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孟发、徐仁英与孙茂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孟发,徐仁英,孙茂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63号申请执行人:刘孟发,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申请执行人:徐仁英,女,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同上。被执行人:孙茂涛,男,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刘孟发、徐仁英与孙茂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执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荣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立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