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1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长春隆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海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隆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海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855号原告长春隆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金玮,总经理。被告张海峰,男,1985年6月1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原告长春隆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海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张海峰,致使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长春隆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1.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