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7执37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内黄县财政融资投资管理中心诉张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黄县财政融资投资管理中心(原内黄县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安阳国宁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张某某,赵某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7执37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内黄县财政融资投资管理中心(原内黄县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住所地:内黄县。法定代表人:梁某某,系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安阳国宁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内黄县。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遂平县人,现住内黄县。被执行人:曹某某,女,汉族,住内黄县。本院在执行内黄县财政融资投资管理中心与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安阳国宁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赵某某、曹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车牌为豫E****8依维柯牌汽车、豫E****9江铃牌汽车、豫E****6东风牌汽车、豫E****1奥迪牌汽车、豫E****9桑塔纳牌汽车、豫E****2雅阁牌汽车、豫E****9安驰牌汽车、豫E****6东风牌汽车、豫E****8北京现代牌汽车、豫E****9奥迪牌汽车、豫E****9别克牌汽车、豫E****6别克牌汽车、豫E****9捷达牌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名下车牌为豫E****8依维柯牌汽车、豫E****9江铃牌汽车、豫E****6东风牌汽车、豫E****1奥迪牌汽车、豫E****9桑塔纳牌汽车、豫E****2雅阁牌汽车、豫E****9安驰牌汽车、豫E****6东风牌汽车、豫E****8北京现代牌汽车、豫E****9奥迪牌汽车、豫E****9别克牌汽车、豫E****6别克牌汽车、豫E****9捷达牌汽车,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书民审判员 刘军伟审判员 都怀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易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