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执5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李欢与郭龙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欢,郭龙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5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欢,男,1989年11月4日生。被执行人郭龙龙,男,1985年6月10日生。本院在执行李欢与郭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龙龙名下的存款709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期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新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