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6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亚莉与周洪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莉,周洪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6民初703号原告:王亚莉,女,1968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被告:周洪会,男,1974年5月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枣强县大营镇张米村。。原告王亚莉诉被告周洪会为买卖合同欠款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兔皮褥片款1654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2015年11月28日从原告处赊购共计价值165400元兔皮褥片,由被告出具欠据,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诿至今未付款,为此诉请贵院依法裁决。被告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欠条一张,内容为:“2015年11月28日,王亚莉,今收到獭兔褥子,共欠165400元,周洪会,188××××9888”。经庭审核实,原告称该欠条为被告周洪会亲笔书写,同时自认被告书写欠条后,经催要,被告给付原告45条褥片,每条280元,折抵12600元货款。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对其答辩、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的放弃。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本院认定如下:被告周洪会欠原告货款1528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买卖合同有效,原告交付货物,被告接收后就应支付货款,现被告欠原告货款152800元,原告相应的证据充足,本院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洪会偿还原告王亚莉货款152800元。上述执行事项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8元由被告周洪会承担3333元,由原告自行承担2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孔山人民陪审员 李长京人民陪审员 杨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建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