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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5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苏某与顿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顿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5民初854号原告:苏某,住甘肃省庄浪县。被告:顿某,住甘肃省庄浪县。原告苏某与被告顿红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苏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苏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万晓斌人民陪审员  王五十人民陪审员  孙国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浩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