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5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苏某与顿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顿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5民初854号原告:苏某,住甘肃省庄浪县。被告:顿某,住甘肃省庄浪县。原告苏某与被告顿红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苏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苏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万晓斌人民陪审员 王五十人民陪审员 孙国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浩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