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502民初1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陆李波与王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李波,王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1837号原告:陆李波,男,199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南浔区。被告:王惠,男,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关于原告陆李波与被告王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李波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李波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李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陆李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莘  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