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6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郑先枝、熊建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先枝,熊建勇,熊娟,肖军华,魏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6执62号申请执行人郑先枝,女,194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申请执行人熊建勇,曾用名熊丹,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申请执行人熊娟,女,1977年4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被执行人肖军华,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被执行人魏晋平,女,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先枝、熊建勇、熊娟与被执行人肖军华、魏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肖军华、魏晋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6民初104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肖军华、魏晋平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肖军华、魏晋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6民初10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XX红审判员 石少华审判员 聂少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傲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