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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4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汪清县广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范加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清县广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范加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4民初517号原告汪清县广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汪清县。法定代表人王香莲,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燕,女,住所汪清县。被告范加林,男,汉族,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清县广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范加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清县广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汪清县广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照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