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3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中某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王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45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3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阳城镇岭王村委岭王寨。被执行人王中某,男,195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阳城镇岭王村委岭王寨。平舆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026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执行人王中某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中某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中某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彭 聪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 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