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周广平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4刑初3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广平,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仙居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浙江省仙居县。2016年4月26日因本案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同年6月13日转取保候审。现在家。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广平犯重婚罪,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开庭。因出现新证据,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28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二次审理。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政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广平、被害人王某及其委托的代理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996年9月17日,被告人周广平和被害人王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子。2011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周广平在未与其配偶王某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黄某先后在上海市奉贤区和闵行区的两处住处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12年7月13日生育一女。2016年4月13日,被害人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致本案案发。同月26日,被告人周广平被传唤归案。在本案的审理期间,被告人周广平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一名的立功表现。且被告人周广平和被害人王某已达成调解协议,获得了被害人王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广平在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陈述,证人黄某的证言,婚姻登记状况,上海市奉贤区新南家园居委会证明,入户登记表,出生医学证明,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被告人周广平的立功材料,被告人周广平的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及归案经过等证据经当庭质证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广平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广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周广平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广平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七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雨雁代理审判员 马颖文人民陪审员 徐光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雅芬?附: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