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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谢桂丽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桂丽,庄庆玉,黄银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874号申请执行人谢桂丽,女,1969年3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庄庆玉,男,1973年7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黄银兰,女,1976年2月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谢桂丽与黄银兰、庄庆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银兰、庄庆玉送达执行通知。经查,被执行人黄银兰、庄庆玉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黄银兰、庄庆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谢桂丽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黄银兰、庄庆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驰审 判 员  曹学昱代理审判员  李文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志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