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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永康市金长城工贸有限公司与永康市良燕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金长城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良燕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170号原告:永康市金长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下里溪工业生产基地第一层。法定代表人:林爽。委托代理人:林晓婧,女,198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林晓洁,女,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系公司员工。被告:永康市良燕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古山二村古金路66号第一层。法定代表人:朱忠良。原告永康市金长城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良燕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永康市金长城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康市金长城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永康市金长城工贸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永康市金长城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金文华审 判 员  刘婷婷人民陪审员  黄老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董雨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