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81民初2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分社与周仕富、骆春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分社,周仕富,骆春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2001号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分社,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太平镇诗仙路中段223号。负责人周颢林,永丰分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钟玉平,系永丰分社员工。被告周仕富,男,生于1969年4月26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江油市人,农民。被告骆春蓉,女,生于1972年11月11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江油市人,农民,系被告周仕富前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分社诉被告周仕富、骆春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分社撤回对被告周仕富、骆春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晓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风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