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韩永红与被执行人承德市祥福珠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永红,承德市祥福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2执恢51号申请执行人韩永红被执行人承德市祥福珠宝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永红与被执行人承德市祥福珠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的珠宝已作价但由于拍卖时间过长大约四个月左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志献审判员 王 利审判员 程劲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宝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