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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1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杜晋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晋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1执40号被执行人杜晋生,男,汉族,1978年1月21日出生,住所地井陉县。杜晋生责令退赔一案,井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井刑初字第0000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6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年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