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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艳春与被执行人蒲东升、刘建华、蒲思圻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艳春,蒲东升,刘建华,蒲思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553号申请执行人:冯艳春。女,生于1973年3月1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蒲东升,男,生于1964年4月26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刘建华,女,生于1968年10月29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蒲思圻,女,生于1989年10月21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冯艳春与蒲东升、刘建华、蒲思圻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诉前查封了蒲思圻享有使用权的土地229.5平方米,因政府暂时冻结使用、不便急时处理。现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增全审判员  王延堂审判员  蒲川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丽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