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玲红与谢敏智、谢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玲红,谢敏智,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477号申请执行人:李玲红,女,1979年7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谢敏智,男,1955年11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谢军,男,1982年12月14日生,汉族。李玲红与谢敏智、谢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盐城仲裁委员会盐仲(2017)调字第109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盐城仲裁委员会盐仲(2017)调字第109号仲裁调解书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郑之平审判员 沈晓蓓审判员 张彦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