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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群与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群,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720号原告:王群,男,1995年12月3日生,汉族,住阜宁县。被告:王伟,男,1966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常熟市。原告王群与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2017年6月12日,原告王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公告费300元,共计575元,由原告王群负担。审 判 长 赵 晔人民陪审员 朱 洪人民陪审员 徐文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