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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9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郝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945-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郝某。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58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人民币10500元,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7)陕0825执94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郝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账户。执行费57.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待兑付款项时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9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孙海宏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卜晓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