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5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三台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魏秀梅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574号之一移送执行部门:三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魏秀梅,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魏秀梅罚金一案,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询措施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魏秀梅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现已依法将魏秀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3)三刑初字261号刑事判决书确定魏秀梅应缴纳罚金2000元,现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2000元。以上执行中所查明的事实已存档在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 波审判员 巫永刚审判员 陈晓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梦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