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执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赵明刚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1180号被执行人赵明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赵明刚罚金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4)龙江刑初字第41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赵明刚名下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4)龙江刑初字第413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米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功启 百度搜索“”